毒品案件緩刑精選案例
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判決(緩刑)
緩刑5年
承辦律師:謝政翰、林宗諺
案件概述
判決認定被告涉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(大麻),本所為被告辯護,獲諭知緩刑及義務勞務。
案件背景
判決書首頁載明選任辯護人為謝政翰律師、林宗諺律師。被告經Telegram受雇提供地址收受國際包裹,內含第二級毒品大麻;法院認被告有不確定故意。
辯護策略
本所律師就參與程度、量刑及緩刑要件提出辯護,並協助履行緩刑條件。
關鍵爭點
- 不確定故意是否成立?
- 緩刑及240小時義務勞務?
法律依據與論述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;刑法第74條緩刑。
判決結果
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,緩刑5年,並命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及保護管束。
判決書(已遮蔽個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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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標籤
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大麻緩刑義務勞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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